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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两部门联合通知这些车辆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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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称“渣土车”)的管理,提升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质量,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在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营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取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证件;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必须符合“三项准入”和“四统一”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二、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39号)要求,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工作。年以前车辆逐步整合,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后规范运营;年以后新增车辆必须入户到特许经营企业,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管理,达到“四统一”标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否则一律不得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三、严格执行车辆运营标准。在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管理的车辆应手续完备、车况良好、年检合格,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豫建墙〔〕23号)要求。四、严格依法处罚。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发现一辆、处罚一辆,落实“三方惩处”,依法顶格处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报废、拼装车辆、无牌无证、故意污损遮挡号牌、闯红灯、超速、野蛮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格处罚。特此通知周口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周口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9月1日

来源:周口广电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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